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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能不能要利息?利息超过多少法律则不保护?

法律经典 2021-07-0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杨书培

民法典开始施行至今,有关合同的话题,貌似好像只与商业挂钩,但细想却与当今法治社会中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在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要签比如买卖、租赁、借贷、中介、运输等各种合同。


契约社会,一个不走心的签名,一份没看仔细的合同,或者是“甜蜜”的口头约定,都可能让自己进退维谷甚至损失惨重。


朋友借钱,能不能问他要利息?利息超过多少法律则不保护?


帮别人担保贷款,是不是要替他还钱?


买到“凶宅”怎么办?


上述这些与合同相关的问题,29日晚上《法官说·民法典公开课》系列直播第四期作出解答。《法官说·民法典公开课》系列直播由人民法院报头条号、今日头条、天平阳光APP联合制作,本期到场的嘉宾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葛红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郑吉喆。



错过了直播?别急,重点都在这里~


什么样的合同算口头合同?口头约定的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郑吉喆说,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口头协议是指以直接对话的形式达成一致的协议,最典型的比如菜市场买东西,熟人之间电话里的借款等。随着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的兴起,这些有载体的对话也属于口头合同。


口头合同一般是有法律效力的。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所以,签订合同还是要签书面合同为佳。


借给张三一笔钱,约定一年后还,但后来联系不上张三了,我要追讨这笔债务,有时间限制吗?



郑吉喆讲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如果欠钱的人迟迟不还,怎样才能要回自己的钱呢?



葛红说,积极与债务人协商,了解不履行债务的原因,如系受疫情影响等原因导致暂时经营困难,不妨通过债务展期等方式,给予债务人恢复实力的机会,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如果债务人系恶意违约或者履约能力堪忧也表示无法提供担保的话,债权人则可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同时根据约定做好诉讼准备。



借钱给朋友没有约定利息,还款时可以要求给付利息吗?

有关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有没有标准?

司法保护上限是多少?

是否可以主张逾期的利息?



郑吉喆说,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关于逾期利息方面,出借人与借款人若有约定则从约定;若未约定逾期利率,但约定了期内利率的,可以参照期内利率确定逾期利率,既未约定逾期利率也未约定借期利率的,可以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逾期利息。



详情链接:《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附全文)》


如果朋友向银行贷款要小王当担保人,小王碍于情面答应了,朋友还不上钱还跑来了,银行要求小王还钱,小王可咋办?如何保障担保人的利益?




葛红建议:第一,不要碍于情面、盲目听信而为他人做担保。

第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三,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第四,注意审查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是否超过保证期间,如超过保证期间则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如保证人系一般责任保证,则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



报名辅导班,对方提供一份打印好的合同让我签字,其中有“甲方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上课,所缴学费不退还”的条款。我上了一段时间课,觉得辅导班的课不适合我,想退费,能退吗?


孩儿爸们、孩儿妈们,请看过来!


葛红讲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有讲到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则有一定的义务: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另外,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中也有提到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即使不构成无效条款,也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等方法,根据公平原则,维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



“黑中介”“租客被赶”“甲醛房”“不退押金”“电梯房”“噪音房”等,都是令租客头疼的问题。



在北上广深等大城市奋斗打拼的年轻一代人,可谓是为了租房而耗费心力,拿着一纸白字黑字的合同,也有可能面临随时“爆雷”的风险。


有人提问到:假如我从房产中介处租了一套房子,签订合同时房东没有到场,中介说房东将该房委托给自己,自己可代表房东签合同并提供了房东的房产证和收款账号,我签了合同并将三个月房租和押金打入该账号。


入住几个月后,有一天房东找上门来,说自己并没有把房子委托给中介,说我此前跟中介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我搬离。那我跟中介签的合同有效吗?



郑吉喆表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如果承租人是善意的,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比如有钥匙、比如提供了房东的房产证,钱也确实给到了房东,房东长期未提出异议,承租人有理由相信中介是有代理权的情形下,可以认为中介代理行为有效,无权要求搬离。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表见代理证明条件较为苛刻,确实得有理由才能相信有代理权,因此这也是需要承租人注意的问题。



葛红建议,在租房时我们需要做到防患于未然。要确定到底谁有权签订租房合同,如果与房东直接签订合同的话,最好能与房东约见并查看房产证原件、房东身份证等核实房东信息。


如果与中介签订合同的话,要看房东是否与中介有授权委托关系,同时要查明该授权委托的授权事项、期限等具体内容


最好签约的时候房东要在场,在事后要留存复印件。


买了一套二手房,后来听说这套房是“凶宅”,卖房人事前没有告知此事,买房人可以要求卖房人赔偿吗?



葛红认为,对于此类足以影响对方缔约意愿的信息,卖房人有告知义务。若可能构成欺诈的,则可以主张撤销合同,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官建议要牢记!

如果房屋价格低于市场价过多,且卖房人急于出售该房屋,那么提醒买房人擦亮双眼,谨慎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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